【案例】买卖合同货款拖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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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背景】
2018年XX月XX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规格型号为XX的XX光伏并网逆变器90台,总价为3,700万元;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预提货部分设备金额10%的财务收据,验明无误后,应于提货日前至少30天支付此部分设备总价10%的预付款,原告收到此部分货款后安排发货。
2、到货款。设备到达现场后,且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金额为该批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在货到后的三个月内支付该批合同总价30%的到货款。
3、设备安装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安装调试该批合同设备,正常并网运行3个月无重大故障后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批合同设备价格的30%,设备无重大故障的前提下最迟不超过货到现场6个月。
4、验收款。设备并网后无重大故障正常运行6个月,双方签署的该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被告在10日内向原告支付金额为该批合同总价的30%的货款,验收款支付最迟不超过货到现场后9个月。
【法务提示】
1、鉴于,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修改,达成了新的一致,则应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以确认新的交易内容。
2、如合同对方欠款的发生,在协商后如对方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则建议签订新的书面《还款协议》。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62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