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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近亲属成立竞业公司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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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履行忠诚义务,其内容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报告义务和服从义务等。劳动者忠诚义务衍生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无论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有无规定或约定,劳动者均应依法履行对企业的忠诚义务。

    在现行法律中,劳动者忠诚义务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职业道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

    员工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其母亲和与其同一办公室同事的亲属共同成立了与其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Y公司。且在公司调查员工的竞业行为时,其亦未如实报告其近亲属成立竞业公司的信息。

    员工违背了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有理由认定员工未尽忠诚义务,实施了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一审:证据不足,公司应当向曹某1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曹某1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Y公司是否应支付曹某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履行忠诚义务,其内容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报告义务和服从义务等。劳动者忠诚义务衍生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无论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有无规定或约定,劳动者均应依法履行对企业的忠诚义务。在现行法律中,劳动者忠诚义务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职业道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本案中,曹某1在Y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其母亲和与其同一办公室同事的亲属共同成立了与其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博泓公司。且在Y公司调查曹某1的竞业行为时,曹某1亦未如实报告其近亲属成立竞业公司的信息。根据Y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和采购清单显示,博泓公司存在实际经营行为,且曹某1在Y公司工作期间负责的客户从博泓公司采购机械备件。曹某1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Y公司有理由认定曹某1未尽忠诚义务,实施了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Y公司据此解除与曹某1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且Y公司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故其解除与曹某1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对于Y公司无需支付曹某1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曹某1虽主张Y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对其近亲属成立业务竞争公司的行为提出反驳证据或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2020)苏01民终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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