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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卖纠纷解析与裁判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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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买卖纠纷解析与裁判观点集成

    这里讲的是出卖合同人就同一标的物分别与2个或2个以上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形成2个人或2个以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这2个或2个以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在“多重买卖”情形下,只能有一个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当时,其他没有达到物权变动效果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相应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如何决定?


    这涉及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规定问题。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签订债权合同之外,还需要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1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2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是公司经营与日常生活中主要、常见的一类合同,不论是公司采购原材料、销售制成品,还是个人购置房产、超市购物,每一笔交易的成交与完成,都是一份买卖合同在缔结与履行。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普通债权转让、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以及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各类有偿合同,均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该条处于该司法解释第3大项“标的物风险负担

    1、大前提是在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情况下

    2、小前提1是出卖人并未以可识别方式清楚的将发出的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

    3、小前提2是标的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产生纠纷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1条 ,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本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同时也是对本解释调整对象的规定,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前提,即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才适用本解释。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应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对方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尚未建成的房屋不仅包括达到法定投资比例准予预售的在建房屋,也涵盖了依法获准但尚未投资建造即行预售的待建房屋;已竣工的房屋中即包括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也包括未验收合格的房屋。

    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和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解释。

    2.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的前提为:一方面应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同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本条允许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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