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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律美解析公司股权纠纷转让中涉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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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案涉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同一股权两次转让,后签订的协议能否被撤销?

    股权出让方与他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在股权权属变更前,又以更高的价格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二次转让。此时两份协议的效力如何?后签订的协议能否被撤销?两份股权纠纷转让协议均不存在被撤销的问题。当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权属并没有发生变动。因此,在权属变动未完成前,出让方仍然享有处分权,仍然可以就再次就相同的标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债权具有平等性,虽然两份股权转让纠纷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有别,但其效力是平等的,出让方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一份合同予以履行,对哪一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未获履行的协议仍然有效,股权受让方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2、股权分割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他股东进行调查。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



    3、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公司股权的流转不仅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甚至公司或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除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外,其他众多的利害关系人也经常会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如公司或其他股东认为股东出让公司股权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或不能对抗公司



    4、股权转让包括公司财产是否有效?

    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利益。公司是股东、经营者、职工、社会利益的集合体,股东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因公司设备、公司债权均属公司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陆某和童某擅自作为股权对价进行处分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事实上属于变相抽逃公司资本,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职工、经营者及国家利益,如公司清算时无法支付国家税金、职工工资等。



    股权纠纷里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1、股东资格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既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

    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依《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证据包括八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因此,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并非仅限于书证,更非简单地局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



    2、源泉证据是基础性证据

    股权关系是有因关系,因出资法律行为所创设。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就是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

    股东名册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的广泛认可。各国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并就频繁的股东变动及时进行相应的记载处理。各国法律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只是属于宣示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而非创设性登记。因为股权的获得是通过参加公司、加入公司或受让、继承、受赠股权纠纷或者公司合并而取得,而非通过股东名册的记载而取得。深圳股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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